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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7]5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沈阳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适用范围
  1.3 编制依据
  1.4 基本原则

  2.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2.1 组织机构
  2.2 职责分工
  2.3 成立专家委员会

  3.预防、预警
  3.1 预防
  3.2 预防控制
  3.3 预警
  3.4 信息采集
  3.5 信息发布

  4.灾害分级和应急响应
  4.1 一级应急响应
  4.2 二级应急响应
  4.3 三级应急响应
  4.4 应急解除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协调救助
  5.3 灾后总结

  6.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6.2 物质保障
  6.3 信息保障
  6.4 宣传保障

  7.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 预案解释
  7.4 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理和灾后生产恢复,最大限度地减轻自然灾害对农业的损失,保证农业生产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谐沈阳提供保障。

  1.2 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沈阳市境内发生的干旱、洪涝、风雹、低温冻害等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理和灾后生产恢复。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化促进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农业部《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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