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协助各地区做好成年孤儿的就业和社会保险工作,督促落实成年孤儿就业和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创造良好的成年孤儿就业环境。要指导用人单位与成年孤儿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同工同酬,保护孤儿就业合法权益。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积极安排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镇孤儿。
(七)市教育局负责落实孤儿就学的各项政策,要将儿童福利机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开办的特殊教育纳入管理。在师资培训、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等方面,要与社会学校同等待遇。要保障孤儿从6周岁起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并实行“三免一补”;要积极创造条件,使孤儿接受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教育。对在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就读的孤儿,免收学费、书本费、住宿费、服务性费用,并适当补助住宿生的生活费。倡导和鼓励民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积极参与对孤儿教育的资助和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要优先为在校孤儿提供勤工俭学机会,并在介绍就业时给予优先照顾。
(八)市公安局负责弃婴、弃儿(含疑似,下同)身源的查找和依法为被收养的孤儿、弃婴办理户口登记工作。在接到弃婴、弃儿后,要及时将弃婴、弃儿送到市儿童医院进行体检或救治,填写弃婴、弃儿发现者讯问笔录(《捡拾人捡拾证明》)和《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并开展有关查找工作,同时向市儿童福利院移交有关材料。要及时办理孤儿安置常住户口登记(迁移)手续,同时认真解决“事实收养”户口问题。对确实无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且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2年以上,已建立事实上收养关系的,收养人凭社区(村)委员会证明,可向公证部门申请办理承担抚养责任公证,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并报本地区公安分局审批,在收养人户籍地为被收养弃婴、孤儿办理户口登记。外国人收养的子女,其出国护照的审批工作应优先办理。
要严肃查处遗弃儿童、虐待孤儿及侵占孤儿合法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惩治组织、威逼、利诱孤儿进行扒窃、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或乞讨牟利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孤儿的合法权益。要在社区警务室设立孤儿(含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点,并协助社区(村)委员会开展孤儿及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
(九)市建委、房产局负责落实孤儿住房救助的有关政策,并将其纳入城市住房救助体系之中。对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应给予优先安排。依据沈阳市供热保障金补贴办法,给予享受城市低保或低保边缘的孤儿住房采暖费补贴。鼓励和倡导物业服务企业减免城市孤儿的住房物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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