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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沈阳市孤儿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积极开展社会助养,充分利用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和国外非政府组织开展社会助养活动。

  (四)建立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加强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

  四、严格履行孤儿救助的各项职责

  (一)市民政局要发挥协调指导作用,认真研究政策措施,不断完善规章办法,积极开展适应孤残儿童身心发育要求的养育模式,切实保证孤儿的合法权益。要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保护工作。要负责出具相关孤儿证明材料,做好登记造册和发放《儿童福利证》工作。要对考入市外民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未免除学杂费、书本费、住宿费的城乡孤儿,统一纳入“福彩助学子”活动中,一并解决上述相关费用。积极开放儿童福利机构的康复、特教等资源,惠及社会残疾儿童。各级民政部门和慈善中介组织募集的非定向社会捐赠资金,要优先用于孤儿的治疗和康复。

  (二)市、区两级财政负责将孤儿救助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在福利院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和儿童福利机构正常运行。要确保儿童福利院孤儿的生活费(含伙食费、服装费、医药费、特教费等)、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费(含办公费、房屋建设和维修费、成年孤儿租房费等)和管理服务人员待遇(含工资、特岗津贴、特教津贴、培训费用),及时足额到位。要对弃婴、弃儿、孤儿入院前在定点医院所发生的体检、治疗、护理费用及时结算。要加大家庭寄养支持力度,不断提高寄养质量。

  (三)市人事局要对参加竞聘事业单位岗位的成年孤儿,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四)市发改委负责统筹规划儿童福利设施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的立项手续。有关部门争取在2年内建立1所相对独立、功能齐全,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内设200张床位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规划建设1所建筑面积1万2千平方米,内设500张床位,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能力的儿童福利机构。

  (五)市卫生局负责指定市儿童医院作为弃婴、弃儿、孤儿进入儿童福利机构供养前的体检、救治定点医院,为入院的孤残儿童进行体检、救治和护理,需要会诊或转诊的,应通过定点医院办理。要积极支持指导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孤儿医疗康复工作。对因父母患艾滋病死亡致孤儿童,由监护人报、送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经确诊已经感染艾滋病毒的,在卫生部门指定的艾滋病治疗机构进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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