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沈阳市孤儿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7]5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沈阳市孤儿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加强沈阳市孤儿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保证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健康成长,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全省孤儿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孤儿救助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完善各项救助制度,建立养育服务网络,在全社会形成保障孤儿合法权益、关爱孤儿成长的良好氛围,不断推进城乡孤儿福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创建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孤儿救助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实现孤儿的福利救助水平随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提高。
2.坚持政府为主导,社会参与为辅助,不断强化政府的主体责任,鼓励社会力量关注、参与孤儿福利事业。
3.坚持城市孤儿救助政策与农村孤儿救助政策相统一,实现城乡并重,加快城乡孤儿救助一体化进程。
4.坚持福利救助与培养孤儿自立能力相结合,扶持成年孤儿走向社会,减少孤儿对政府和社会的依赖。
二、完善孤儿救助保障制度
(一)不断提高孤儿生活救助水平。
1.提高孤儿的生活水平。根据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福利机构的孤儿生活标准要不低于当地人均最低收入水平。城乡分散供养的孤儿享受的“低保”、“五保”标准上浮50%,逐步建立城乡孤儿生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2.妥善解决成年孤儿生活问题。孤儿成年后,凡具有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再属于政府供养对象,由劳动等部门帮助解决就业问题;凡不具备劳动能力和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按“三无”、“五保”对象供养政策继续予以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