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7]6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市政府决定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低保标准
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低保标准调整为月300元。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低保标准调整为月240元。
二、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
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低保边缘户标准调整为月300元至360元(不含300元)。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低保边缘户标准调整为月240元至300元(不含240元)。
三、农村低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