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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建筑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的通知

  可能发生重大建筑事故(Ⅱ级)和特大建筑事故(I级),首先按照一般建筑事故(Ⅳ级)和较大建筑事故(Ⅲ级)的响应程序开展救援工作,市应急委到达事故现场后,同应急指挥部进行指挥交接,由市应急委组织现场救援指挥。应急指挥部、区、县(市)、开发区应急机构、建设、施工企业配合救援工作。

  3.3 报告内容

  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企业名称、工程名称。

  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估计。

  事故类别、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需有关部门、单位协助的有关事宜。

  上报的企业名称、上报人姓名、联系电话。

  3.4 相关记录

  事故发生地区、县(市)及开发区建设局及当地政府应急机构、应急办应对险情报告情况和组织、协调应急处置行动的情况做出详细记录。

  3.5 基本响应程序

  3.5.1 当确认建筑事故即将或已经发生时,施工单位立即启动专项应急预案,组织自行抢险救援并保护事故现场,同时,按照程序迅速向事故所在地应急办报告。

  3.5.2 事故所在地的区、县(市)及开发区应急机构接到报案后,以最快方式上报应急办,并立即启动本辖区建筑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先期开展救援行动,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待应急指挥部到达后,进行移交指挥,并配合应急指挥部完成救援工作。

  3.5.3 应急办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市建筑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调动有关人员和公安、卫生等处置队伍赶赴现场组织救援。特大建筑事故和重大建筑事故的救援工作,由应急指挥部进行先期救援工作指挥,待市应急办到达事故现场后进行指挥移交,配合市应急办完成救援工作。

  3.5.4 事故现场救援工作中,应急办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以利于事故处理,防止证据遗失。

  3.5.5 在救援行动中,各救援单位要按本预案要求,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在救援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听从指挥,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保证抢险救援工作有条不紊;救援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配齐安全设施和防护工具,加强自我保护,确保抢救行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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