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发生重大建筑事故(Ⅱ级)和特大建筑事故(I级),首先按照一般建筑事故(Ⅳ级)和较大建筑事故(Ⅲ级)的响应程序开展救援工作,市应急委到达事故现场后,同应急指挥部进行指挥交接,由市应急委组织现场救援指挥。应急指挥部、区、县(市)、开发区应急机构、建设、施工企业配合救援工作。
3.3 报告内容
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企业名称、工程名称。
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估计。
事故类别、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需有关部门、单位协助的有关事宜。
上报的企业名称、上报人姓名、联系电话。
3.4 相关记录
事故发生地区、县(市)及开发区建设局及当地政府应急机构、应急办应对险情报告情况和组织、协调应急处置行动的情况做出详细记录。
3.5 基本响应程序
3.5.1 当确认建筑事故即将或已经发生时,施工单位立即启动专项应急预案,组织自行抢险救援并保护事故现场,同时,按照程序迅速向事故所在地应急办报告。
3.5.2 事故所在地的区、县(市)及开发区应急机构接到报案后,以最快方式上报应急办,并立即启动本辖区建筑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先期开展救援行动,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待应急指挥部到达后,进行移交指挥,并配合应急指挥部完成救援工作。
3.5.3 应急办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市建筑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调动有关人员和公安、卫生等处置队伍赶赴现场组织救援。特大建筑事故和重大建筑事故的救援工作,由应急指挥部进行先期救援工作指挥,待市应急办到达事故现场后进行指挥移交,配合市应急办完成救援工作。
3.5.4 事故现场救援工作中,应急办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以利于事故处理,防止证据遗失。
3.5.5 在救援行动中,各救援单位要按本预案要求,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在救援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听从指挥,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保证抢险救援工作有条不紊;救援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配齐安全设施和防护工具,加强自我保护,确保抢救行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