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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建筑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的通知


  专家组负责应急响应时,按照事故现场应急指挥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应急办的指派,对区、县(市)及开发区给予技术支持。

  监控与事故调查组负责建筑事故发生后,会同市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取证等工作。

  善后处理组负责督促检查事故发生地区政府依法认真做好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建设单位负责在开工前要结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组织施工企业制定应急抢险方案、组织演练并定期检查预案的落实情况。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启动项目应急预案,组织各施工单位开展救援工作。

  施工单位负责根据建筑工程性质,制定专业的应急预案,建立本单位的建筑事故应急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和宣传工作。建设项目开工前,要将专项应急预案报区、县(市)开发区建设局备案。同时,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严密跟踪监控,及时处理事故隐患,保证一旦发生事故,能迅速有效地投入救援工作,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尽可能减少事故的损失。施工单位还要对救援器材、设备等设专人进行维护。事故发生后,要在第一时间按照报告程序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救援工作。

3.应急响应

  3.1 分类报告

  市建筑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立即将事故简要情况报告企业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区、县(市)及开发区应急机构;区、县(市)开发区应急机构及时把事故情况报市建筑事故处置应急指挥部;市建筑事故应急办立即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并同时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最迟不能超过1小时。

  3.2 分级响应

  可能发生一般建筑事故(Ⅳ级),首先由事故发生地的建设、施工企业启动建筑事故专业应急预案。同时,按照报告程序及时报告。区、县(市)、开发区应急机构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组织指挥救援工作,建设、施工企业配合救援工作。应急指挥部监督、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

  可能发生较大建筑事故(Ⅲ级),首先按照一般建筑事故(Ⅳ级)的响应程序开展救援工作,应急指挥部到达现场后,同区、县(市)、开发区应急机构进行指挥交接,启动相应预案,组织现场救援指挥。区、县(市)、开发区应急机构、建设、施工企业配合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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