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发生的房屋建筑施工、拆除作业过程中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周边建筑物破坏,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各类房屋建筑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包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毗邻坍塌事故、坑槽坍塌事故、模板倒塌事故、架体倒塌事故、大型机械设备事故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保障建筑工程建设者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力争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有效控制危机,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1.4.2 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建筑事故处置应急指挥部牵头负责,各地区和有关单位要根据建筑安全事故的等级和职责分工,明确专职人员,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建立建筑事故处置响应机制。同时,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地区和有关单位是处置建筑事故的责任主体,承担处置事故的首要责任。各施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
1.4.3 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按照有关程序,建立沈阳市建筑事故处置应急体系和例会制度,强化管理,使突发应急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
1.4.4 快速反应,协调应对。健全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建立“上下结合、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应急网络,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
1.5 事故等级
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沈阳市建筑事故等级分为4级。
特大事故(I级)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II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Ⅲ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