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清真食品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政发[2006]14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乌兰察布市清真食品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五日
乌兰察布市清真食品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清真食品市场秩序,切实加强对清真食品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以清真名义屠宰、加工、制作、储运、销售(以下简称生产经营)的符合清真要求的食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清真食品的生产、储运、销售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单位内设的非营利性清真餐厅)。
第四条 市和旗县市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卫生、工商、商务、农牧、建设、公安、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依法做好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地应当在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人员相对集中居住的地区和商业中心等地段,按照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设立清真屠宰点和清真食品商业网点。清真食品商业网点必须实行专用,确需改做它用或者拆除的,应当事先征得当地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六条 凡是以清真名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销售和饮食服务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须申领《清真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清真标志牌。
《清真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清真标志牌由市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统一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