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监督管理乌兰察布市本级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指导全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工作。
(七)负责全市企业上市的组织、协调和推动工作。对拟上市企业发行股票提出审核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参与依法审批国有控股、国有参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股权变更,组织有关部门审批非国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股权变更。
(八)协调企业债券发行工作。
(九)负责组织、协调财政、税务、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在国库资金收缴、支付手段等方面的项目开发、推广应用等工作;积极组织、推动银行卡产业发展;组织协调反洗钱工作,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
(十)负责金融合作,充分利用政府对企业投资(包括借款)、各类基金和国有资产搞好融资平台建设;审核投资基金的设立;会同财政及有关部门掌握有较多结存资金或往来资金部门的资金情况,将结存资金或往来资金存入能转化为信贷资金的金融机构。
(十一)参与精神文明办公室、纠风办公室等部门对金融机构的精神文明建设考评、行风评议等工作。参与审计、监察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金融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
(十二)承办市政府和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设置三个职能科。
(一)综合科
组织协调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会议组织、重要文件起草、文档管理、机要保密和政务信息等机关政务工作;研究分析全市金融运行和行业发展动态,提出金融决策参考意见及建议;承担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大信贷项目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重大信贷项目的筛选、审核、上报、跟踪落实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搞好重大信贷项目的衔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搜集、整理、储备重大信贷项目;配合贷款银行对实施的重大信贷项目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金融科
承担地方金融组织体系建设、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和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等工作;审核各类地方金融机构的组建、重组和改制,对境内外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提出审核意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地方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典当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有关金融中介机构;审核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的设立;指导地方金融业、保险业等行业的自律性管理;监督管理市本级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指导全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工作。服务和联系中央、自治区驻乌兰察布市内金融机构,协助金融监管部门对地方金融机构进行规范管理,对新建、改组地方金融、证券机构提出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