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工作职能的通知
(乌政发〔2006〕90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工作职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六年六月一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工作职能
为切实加强政府与金融机构的协调与联系,为乌兰察布市各项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市委政府研究决定,设立乌兰察布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主管地方金融证券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划入职能
(一)原设在市财政局的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二)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按规定权限审批股份制企业设立、审核债权转股权、管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金融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订乌兰察布市地方金融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
(二)负责服务和联系中央、自治区驻乌兰察布市金融机构,组织建立地区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积极推进地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配合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加强金融监管,规范金融秩序,建立与各家金融机构的联席会议制度和项目联合开发机制,协调各家银行积极参与全市重大信贷项目的规划和论证工作;建立发改委、财政局、统计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等经济、金融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及时研究分析全市金融运行和行业发展动态,提出金融决策参考意见及建议。
(三)负责地方金融组织体系建设的规划、指导和协调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金融法规和制度,协助金融监管部门对地方金融机构进行规范管理,协助自治区做好信用社的改革和管理工作;对新建、改组地方金融证券机构提出审核意见。
(四)对地方金融机构进行协调、指导,协助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地方金融、证券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金融业务,参与金融证券市场管理,协助银监局指导地方金融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
(五)负责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信用制度及法规体系,推动全市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和推广应用,增强企业和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促进社会信用环境建设,负责监管信用中介机构;建立金融资产协同保全机制,支持和帮助银行清收、处置不良贷款,依法保护金融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