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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

  4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2、工商行政管理局

  43、中国人民银行乌兰察布中心支行

  44、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乌兰察布办事处

  45、地方税务局及其直属征收管理局、税务稽查分局

  二、由法律、法规授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构

  1、邮政局

  2、盐务管理局

  3、森林公安局

  4、公安边防支队

  5、公安消防支队

  6、交警支队

  7、交通运输管理处

  8、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9、草原监督管理所

  10、动物防疫监督检疫所

  11、兽医工作站

  12、牧草种子检验及饲料监测中心

  1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4、卫生监督所

  15、公路管理局

  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乌兰察布监管分局

  三、由行政机关委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构

  1、水政监察支队

  2、文化市场稽查队

  3、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

  4、建设工程执法监察大队

  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

  6、农机监理所

  7、农机技术监督站

  8、林业种苗站

  9、种子管理站

  10、农业经营管理站

  11、畜牧业经营管理站

  12、家畜改良工作站

  13、土壤肥料站

  14、植保植检站

  15、农业技术推广站

  16、交通征费稽查分局

  17、环境监察支队

  18、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19、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20、水产站

  21、粮油食品监督检测管理中心

  22、国土资源稽查大队

  23、规划监察队

  24、生态环境监测管理站

  上述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本通知下发后,凡此前公布的行政执法机构有关文件一律同时废止。今后凡未经确认公布而擅自执法的单位,要对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本通知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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