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2、工商行政管理局
43、中国人民银行乌兰察布中心支行
44、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乌兰察布办事处
45、地方税务局及其直属征收管理局、税务稽查分局
二、由法律、法规授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构
1、邮政局
2、盐务管理局
3、森林公安局
4、公安边防支队
5、公安消防支队
6、交警支队
7、交通运输管理处
8、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9、草原监督管理所
10、动物防疫监督检疫所
11、兽医工作站
12、牧草种子检验及饲料监测中心
1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4、卫生监督所
15、公路管理局
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乌兰察布监管分局
三、由行政机关委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构
1、水政监察支队
2、文化市场稽查队
3、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
4、建设工程执法监察大队
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
6、农机监理所
7、农机技术监督站
8、林业种苗站
9、种子管理站
10、农业经营管理站
11、畜牧业经营管理站
12、家畜改良工作站
13、土壤肥料站
14、植保植检站
15、农业技术推广站
16、交通征费稽查分局
17、环境监察支队
18、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19、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20、水产站
21、粮油食品监督检测管理中心
22、国土资源稽查大队
23、规划监察队
24、生态环境监测管理站
上述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本通知下发后,凡此前公布的行政执法机构有关文件一律同时废止。今后凡未经确认公布而擅自执法的单位,要对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本通知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