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
(乌政办发[2006]45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行政执法机构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05〕118号)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内政办字〔2006〕59号)精神,市法制办对全市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进行了全面清理和严格审核。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公布如下: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1、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经济委员会
3、民族事务委员会
4、建设委员会
5、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6、教育局
7、科学技术局
8、公安局
9、民政局
10、司法局
11、财政局
12、人事局
13、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4、国土资源局
15、交通局
16、水利局
17、农牧业局
18、林业局
19、商务局
20、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局
21、卫生局
22、审计局
23、环境保护局
24、广播电视局
25、统计局
26、粮食局
27、体育局
28、旅游局
29、规划局
3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1、地震局
32、气象局
33、国家保密局
34、档案局
35、国家税务局
36、烟草专卖局
37、国家安全局
38、人民防空办公室
39、农机局
40、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