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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6、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企业高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其他正当所得,个人所得税10年内实行先征后返。

  土地政策: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土地出让期以“就高不就低”为原则,可以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以优先续期。

  2、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全市土地最低基准价提供土地,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可分期支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使用土地100亩以下(包括100亩)的,由项目所在地旗县市区认定后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使用土地100亩以上的由市建设用地管理领导小组认定后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3、投资兴办教育事业的,征收的土地出让金由地方政府全额奖励企业,投资兴办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征收土地出让金的50%由地方政府奖励企业。

  收费政策:

  1、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在我市办理各种证照除收取工本费和代国家、自治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2、投资新办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除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工本费,以及代国家、自治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3、新建专业市场、工业项目和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建设依法履行招标程序,招标费用减半收取。房地产开发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建设费等,其中征收的建筑劳保调节基金地方留成部分返还企业,用于缴纳工人的社会保险费用。

  4、对所有涉及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国家、自治区有明确规定和前列条款有规定的,均按低限征收。

  其它政策:

  1、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运输、通讯条件等,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收费标准按本地企业标准执行。

  2、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强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或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项目,或增加较多就业岗位的项目,可以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政策。

  3、优惠政策的兑现,由各级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认定后,由同级财政、税务、土地、公安等部门负责办理兑现。

  (二)不断健全和完善亲商、护商制度,大力营造良好的投资创业环境

  以建立完善优化环境的各项制度为着力点,大力提倡“硬件不足,软件补,政策不足,服务补”,多设“路标”,少设“路障”,实行“低门槛、无门槛”政策,开展对投资者迎上去、靠上去全程服务的方式,为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切实帮助投资者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努力营造保护投资、亲商护商的良好创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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