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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4、借助园区招商。突出抓好工业园区建设,争取有更多更好的项目落户产业园。大力营造良好的创业条件,继续搞好土地开发,为投资者提供融资服务、技术服务、物业管理等配套服务,使产业园真正成为企业进入市场、发展壮大的最佳平台。

  五、积极营造招商安商的良好环境

  各级党政干部要以扩大招商引资、振兴乌兰察布为己任,牢固树立“人人涉及投资环境,事事关乎信誉形象,处处连着对外开放”的思想,认真贯彻落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时刻关注关心招商引资,满腔热情地做好服务工作,努力营造招商、安商、亲商、富商的浓厚氛围。

  (一)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HT〗为了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实行以下优惠政策。该优惠政策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符合自治区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目录,以及投资建设的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

  税收和财政扶持政策:

  在自治区批准的经济开发区或市政府确定的产业规划区内建设的投资500万元(按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计算,下同)以上企业,按投资比例,享受下列优惠和扶持政策。

  1、新办生产性企业,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五年由地方政府奖励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后五年奖励50%;投资在500-5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五年奖励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后两年奖励25%。

  2、新办生产性企业,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自盈利之日起,前五年地方政府奖励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后五年奖励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同时,根据企业对地方政府的贡献大小,每年给予一次性专项奖励。

  3、投资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地方政府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可在一定期限内按上缴增值税、所得税的数额给予一定的奖励扶持资金。

  4、在我市兴建的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各类专业批发市场,自开业营运之日起,前五年地方政府奖励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和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后五年奖励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5、房地产开发项目,平房改造一次拆迁5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属于城市改造中的死角,即四边楼房、中间平房,不受开发面积的限制),由当地政府奖励企业上缴的销售不动产税、所得税等税收的95%(按国家有关规定,必须扣除5%的税务部门征管手续费)用于小区内公共设施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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