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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2、落实引资奖励政策,建立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努力营造“人人想招商、谋招商、干招商”的全民招商的良好氛围,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不断完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不折不扣搞好奖励兑现。招商引资奖励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奖励资金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分别由地方承担。市人民政府设立招商引资奖励基金,在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直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园区招商引资奖励的确认工作。若地方招商引资的项目对全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定后可从市级奖励基金中进行奖励。奖励按下列标准执行:

  ①奖励的范围是在我市投资新建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奖励的规模起点是:引进外资形成固定资产不低于200万(含)美元,引进国内资金形成固定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含)人民币。

  ②以现金、现汇方式引进项目的,按投资实际到位额5‰的标准,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100万元。

  ③引进国内500强企业、实际到位资金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引进跨国公司、实际到位资金1000万(含)美元以上的项目,奖励标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1个千分点。

  所有为我市引进资金和项目的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领导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除外)均可在招商引资事项完成后十五个月内,向所在地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奖励确认,超过时限,视为自动放弃受奖权利。申报时填写《招商引资奖励申报审批表》,并提交相关申报证明材料(具体需提交的材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规定)。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受申报后,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定,提请同级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奖励。

  3、加强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制。对有排商、抑商、坑商、害商行为,不按政策履行招商引资工作任务,破坏招商引资环境,受到投诉、查证属实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对负面典型给予曝光。

  4、建立高效的保障机制。确保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将招商引资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保证项目前期经费、政策奖励资金、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的经费足额到位。健全用人机制,重视人才的引进、培养和招商引资人员的培训。加强队伍建设,打造一支素质高、业务精、责任心强的优秀招商引资队伍。

  5、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各部门要树立招商引资工作一盘棋的思想,把招商引资、项目开发作为工作重点,实行部门联动服务制度,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建立顺畅的多部门“链式”服务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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