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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正版软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8)故意避开或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9)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信息。

  本办法所称国产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本办法所称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四条 正版软件的使用活动应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含有以下内容的软件:

  (一)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

  (二) 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三) 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四)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

  第五条 乌兰察布市使用正版软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正版软件的使用工作。

  第六条 版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正版软件的管理工作,审查本市行政区域内正版软件的使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发布的正版软件测试标准和规范;

  (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市各部门的正版软件使用管理工作; 

  (三)授权正版软件检测机构,按照我国正版软件的标准规范和相关的测试及规范,进行符合性检测; 

  (四)制定全市统一的正版软件产品登记体系;

  (五) 发布正版软件登记通告。

第二章 正版软件的购买

  第七条 软件的购买都要和软件企业、经售商、代理商签定授权使用协议书,协议书应写明使用的权限、范围和服务内容。

  第八条 各级政府部门应将本单位所需要使用的软件进行核定,将购买软件所需要的资金纳入预算,并保证落实。

  第九条 各级政府部门购买软件都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应当按规定纳入本部门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并按财政部门有关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程序执行。鼓励优先购买国产软件。

  政府采购办应依照《政府采购法》和信息产业部定期和不定期公布的《政府使用正版软件推荐目录》制定有效的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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