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正版软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政发[2006]44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了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打击盗版软件、保护知识产权,规范全市正版软件使用管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制定印发《乌兰察布市正版软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请各旗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乌兰察布市正版软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在乌兰察布市行政区域内打击盗版软件、保护知识产权,规范全市正版软件使用管理工作,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国务院《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人民政府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国办函〔2004〕4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04〕2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乌兰察布市境内的软件产品(含国产软件和进口软件)使用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单位或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正版软件主要包括计算机用户使用的操作系统、办公系统及防病毒软件等。
本办法所称盗版软件主要有九种表现形式:
(1)擅自按原样复制和销售软件产品的复制品。
(2)将热销的软件收集起来,做成“集锦盘”复制并销售。
(3)在销售计算机硬件时,未经授权将软件预装到硬件中。
(4)应客户要求,擅自为用户拷贝或刻录软件的复制品。
(5)最终用户擅自扩大安装使用范围。
(6)未经授权通过网络销售软件或擅自将软件上传到网上提供给网络用户。
(7)从网上下载未经授权的软件并复制和销售,或以其他方式超出许可范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