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社情民意调查。决策前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或派专人走访,或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社情民意,也可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群众来信随时接收社情民意反映。各级各部门要在人民群众密集的地区设立社情民意反映箱,定期或不定期收集社情民意信息反馈,通过社情民意反映进行信访评估。
第十一条 决策论证
(一)重大决策应在实施前期通过决策论证进行信访评估,旨在保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
(二)各级各部门要健全和完善决策论证制,要建立群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三)部门提请上级讨论决策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的政策规定和发展规划,进行基础性、战略性研究,经过专家论证信访评估和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广泛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二条 实施动态信访评估,坚持把信访评估贯穿到决策论证和重点项目实施建设之中,要有始有终,信访部门及时了解信息,把握动态,随时听取人民群众的反映和呼声,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重大决策和重点项目信访评估应遵循政务公开有关制度。包括责任追究制度、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听证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决策论证制度、检查制度、考核制度。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旗县市区信访部门应当对信访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担任信访评估监督员。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都要公开信访评估举报、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上级领导机关和主管部门对下级实施信访评估规定的工作要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制定具体的信访评估考核办法。
第十七条 新闻媒体单位要加强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