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企业转制方案;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以及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六)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
(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
(八)其他应该信访评估的事项。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凡应信访评估的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由主管领导牵头组织评估。事前牵头部门要认真全面地提出可行的信访评估意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意见拿出信访评估方案,做到有的放矢,科学严谨。
第七条 信访评估的方式要简洁,便于人民群众知情、参与、监督。
第八条 根据不同情况,信访评估采取不同的方式,如举行社会听证、专家咨询、决策论证以及其他的信访评估方式。
第九条 听证
(一)重大决策、重大事项以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可通过听证来进行信访评估。
(二)听证的举办单位应当根据行政许可事项、重大决策议题的具体内容,确定听证的期限、时效、内容、方式、责任机构和参加听证人员,并告知有关当事人。
(三)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列席听证会,并可以参与会议发言。
(四)列席听证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会前应广泛征求利益关系群体的意见和建议,会后及时向其通报会议内容和会议结果。
(五)听证结束后,听证人员当把各种相关程序做好,把听证的结果通过报纸、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公示。
第十条 决策咨询
(一)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需要,要组织专家围绕全市重大决策、重大事项进行科学论证、咨询。
(二)专家根据有关咨询的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科学论证。
(三)重大决策和重点项目中应充分吸纳专家学者的意见,做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并把专家咨询的情况和决策结果通过不同形式向社会公开公示,便于人民群众监督。
(四)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列席政府决策会议,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