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重大决策、重点项目信访评估(暂行)规定的通知
(乌政办发〔2006〕164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乌兰察布市重大决策、重点项目信访评估(暂行)规定》经第四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乌兰察布市重大决策、重点项目信访评估(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建立重大决策、重点项目信访评估制度,是为了优化社会环境,促进社会稳定,实行“阳光操作”,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实行信访评估的根本目的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避免因决策失误或决策不当而引发社会矛盾,进而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
第二条 重大决策和重点项目信访评估是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作出重大决策、实施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要工作之前,分析预测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和信访问题,超前化解不稳定因素,规范行政行为。
第三条 信访评估的原则
(一)重大决策必须与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相一致,坚持依法行政;
(二)充分考虑到与决策相关的其它因素,避免同类攀比;
(三)坚持政策的科学性、连贯性,防止朝令夕改,造成工作被动;
(四)各级建立政府政务服务平台,实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事务公开,使决策最大限度地赢得群众的支持和理解。
第二章 信访评估的重点和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和重点项目信访评估的重点和范围主要指经济社会中的重大决策、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直接涉及部分群众自身利益的有关决定等。
第五条 信访评估的重点和范围
(一)本地区城乡发展规划;
(二)重大项目的审批和实施;
(三)征地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