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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土地清查和整顿的通知


  四、立即开展全市范围内的建设用地清查整顿

  要集中12月份一个月的时间,对全市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开展一次全面清查整顿。对查出的问题,针对不同情况,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纠正和处理,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

  1、在农村牧区,单位或个人未经任何批准与乡镇苏木(居委会、村嘎查、农牧民)私下签定用地协议的,所签协议一律无效,所圈占土地全部予以收回,退还集体或纳入旗县土地储备库;

  2、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既未缴费又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用地,全部予以收回,纳入土地储备库;

  3、已缴费的项目用地,但一年以上二年以内未开工建设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

  4、已缴费的项目用地,二年以上未开工建设的,不予办理招投标手续和施工许可证,收回全部土地,纳入土地储备库;

  5、对已动工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者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闲置土地,根据《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规定,收回全部土地,纳入土地储备库,对原土地使用者的开发投入给予补偿;

  6、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依法作出处罚,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按改变用途后的同期同类地价足额补缴出让金及相关费用;

  7、非法交易土地或以假联营假合资进行隐形交易土地的,一经发现,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8、以划拨方式和享受优惠价取得的土地,再行转让的,必须经土储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并按规定缴纳交易收入和相关费用,否则予以全部没收;

  9、越权批地的,清查发现后越权审批手续全部予以作废,已建或建成的要补办用地手续并追究相关责任;

  10、已批准建设的,但未缴和欠缴费用的,必须足额予以收缴;

  11、在建和已建成的项目,要根据项目据实核查,对用地大于需求的,将超占部分予以收回,纳入土地储备库;

  12、以租代征用地的,国家已明令禁止,必须依法纠正。

  五、清查整顿的时限和要求

  建设用地清查工作分二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和处理整改阶段(12月1日-12月25日)

  要对所有建设用地进行一次拉网式的清查,对调查摸底情况要分类登记造册。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清查出的问题认真分析其原因,制定措施加以纠正。该补办用地手续的,依法按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欠缴土地使用相关费用的,限期追缴;该补缴土地出让金的,依法补缴;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严重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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