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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免疫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免疫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
(乌政发[2006]267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5年6月1日实施以来,我市各地按照《条例》的要求开展了大量的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今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意见》(内政字〔2006〕284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开展好计划免疫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现就我市贯彻落实《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意见》,认真做好免疫预防接种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免疫规划工作,认真学习《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意见》精神落到实处。免疫规划工作要求每个儿童必须接种第一类疫苗,即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三联疫苗、麻疹疫苗和乙肝疫苗。儿童一周岁之内,接种上述五种疫苗11针次,并在其2岁、4岁和7岁时,加强接种百白破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和麻疹疫苗各一针次。全程完成免疫规划预防接种工作,每个0-7岁儿童共需注射14针次。为了保障免疫规划的顺利实施,国家对儿童免疫规划接种每针次补助2元,自治区财政每针次补助1元,其余2元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2匹配解决。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由卫生行政部门核定每年新生儿人数和所需工作经费,财政列入年度预算,确保免疫规划工作经费足额到位。从2007年2月1日起,全市免疫规划接种工作不再向受种者监护人收取任何费用。

  二、加强对预防接种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结合贯彻落实《条例》和《意见》,各地要对承担免疫规划接种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再次进行认真核准和认定。所有承担免疫规划接种的单位必须达到《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规定的要求,切实把那些熟悉预防接种业务、责任心强的医务工作者吸纳到预防接种队伍中来,以确保预防接种工作的质量和安全。要加强预防接种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技能培训,逐步在我市推行预防接种工作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对于在地广人稀、新生儿数量少、服务半径大的边远农村牧区服务的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应考虑适当提高他们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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