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安全列入人力资源培训计划,监督社会培训机构按计划实施消防培训,确保公务员每年接受2个课时以上的消防培训和不少于1次的灭火逃生救援演练,职工岗前接受不少于10个课时的消防安全培训和不少于2次的灭火逃生救援演练。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责成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等流动务工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确保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保安人员,在上岗前都得到必要得消防安全培训。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指导监督,确保培训质量。
六、建立健全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一)各地要建立消防工作绩效考评制度和奖惩激励制度。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社区、村)和安全生产等考评序列,对发生特大事故或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二)各地要建立健全消防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法定职责或工作措施不力的,涉及消防安全事项未按要求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因工作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以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行政干预消防执法工作或火灾隐患整改,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地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公安消防等部门要严格依法监督,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个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生产、经销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配件、灭火剂等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明知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然购买和使用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各地要在每年的12月15日前将本地区的消防工作情况报送市消防支队。
联 系 人:邢慧峰
联系电话:8323319 8323309(传真)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