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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

  (一)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地要加快编制和修改无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严格按规划组织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将城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工作“三同时”。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结合旧村改造,研究解决消防设施布局不合理、防火间距不足、耐火等级低以及消防水源保障等问题,提升农村公共消防安全水平。各地在城镇建设中,必须严格依据城镇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对于规划中确定的消防站用地,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对于规划中确定的消防通道,不得以任何借口堵塞、占用。2008年以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都要把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完成专项消防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各地城建、规划部门要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年度城乡基础建设和改造计划;发展改革部门应将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年度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予以立项;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要做好城镇消防车通道建设和维护工作;供水部门要做好城乡消火栓、消防水池等消防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工作;通信部门要做好消防通信线路的建设和维护管理。上述部门每半年至少对城市公共消防设施进行1次检查维护,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完好。各地要加快城市消火栓的补建、新建步伐,2010年以前,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消火栓建设数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新建城区、旧城改造和新建开发区、工业区的公共消防设施也要同步建设到位。各地要按照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2006〕42号),加强公安消防队站建设,确保消防队站建设布局合理。2008年以前,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要根据园区特点,有针对性地建设配有特殊装备的消防站。

  (二)加强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和消防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各地要适应现代防火监督和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有计划、按比例配置各类抢险救援车、举高车、照明车等特种车辆以及各类特勤装备、个人防护装备,不断提高消防队伍灭火救援的整体水平。2008年以前,各地要按照标准配齐消防部队官兵的11种个人防护装备;2010年以前,全市公安消防中队应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基本配齐各类执勤车辆。各地要根据我市各类火灾事故和突发事件的救援处置需要,积极整合现有应急救援人力、技术和物质资源,逐步形成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部门协作的市、旗县市区二级应急抢险救援力量体系,并专项解决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装备、自身安全防护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为有效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加快公安消防特勤队伍建设,集宁区特勤中队已建成,经济发达的旗县市也可根据需要将原普通消防站升级为特勤消防站,新建特勤消防站车辆器材装备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同步配备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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