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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精神,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内政办字〔2006〕320号)要求,制定本计划。

  一、总量控制目标

  (一)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根据环境统计,2005年全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13.58万吨,其中电力排放10.30万吨。根据自治区削减31.52%的控制目标,2010年全市二氧化硫总量控制目标为9.3万吨,其中电力排放6.1万吨。

  (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根据环境统计,2005年全市废水排放量1636.5万吨(工业废水占37%、生活污水占63%),其中,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1.44万吨(工业COD排放量占5.1%、生活COD排放量占94.9%),按照自治区削减-11.47%的控制目标,2010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目标为1.60万吨。

  二、分配原则

  按照“整体控制、总量削减、突出重点、分区要求”的原则,综合考虑区域的环境质量状况、环境容量、经济发展水平、工业布局、工程削减能力等因素进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配;综合考虑流域的水质情况、排放基数、环境容量、排放强度、工程削减能力等因素进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分配,确保重点流域控制断面水质改善。

  三、分配依据

  (一)二氧化硫排放总量

  1、排放基数和排放强度。

  2、区域的环境质量状况、环境容量。

  3、新建电厂从严控制排放总量,现役电厂脱硫能力和经济合理性。

  4、其他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

  (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

  1、排放基数和排放强度。

  2、新增工业点源全部达标排放。

  3、按照现状污水处理能力及发展需求制定不同的污水处理率。总体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0%。

  四、分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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