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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建立开通城市建筑消防远程自动报警网络管理系统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建立开通城市建筑消防远程自动报警网络管理系统的通知
(乌政办发〔2006〕176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尽快实现对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进行全过程、实时、远程动态自动监控以及对可能发生的火灾及时预警,实现消防部门对火灾隐患预知、预测,加强对社会单位特别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城市抗御火灾的能力,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我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开通城市建筑消防远程自动报警网络管理系统,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建筑消防远程自动报警网络管理系统用户范围

  我市辖区内火灾危害性大、火灾发生后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及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单位,应实现与城市建筑消防远程自动报警网络管理系统联网,其他单位逐步推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部位要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来确定,具体范围如下 :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住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四)客运车站、民用机场;

  (五)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火灾危害性大的文物保护单位;

  (六)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七)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存储、销售单位;

  (八)服装、鞋帽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九)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

  二、火灾自动报警网络管理系统联网的实施步骤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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