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直属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厅发〔2006〕57号)
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和人民团体: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管理办法》(厅发〔2004〕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乌兰察布市直属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管理办法》。经市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乌兰察布市委办公厅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12月30日
乌兰察布市直属机关
公务移动通讯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直属机关职务消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移动通讯工具管理制度,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管理办法》(厅发〔2004〕3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用公款为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购置和配备无线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与此相关的各项费用一律由个人自理,对机关工作人员按职级和工作需要发放的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厅级每人每月340元;
处级每人每月280元;
科级每人每月220元;
科级以下每人每月100元;
高级技师、技师每人每月220元;
其他公勤人员每人每月100元。
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在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的新科目“商品和服务支出”类下的“邮电费”科目中列支。
第三条 各部门特殊工作人员(含厅级领导同志秘书、工作流动性较大的工作人员),可在规定补贴标准之外,按不同岗位情况适当增加补贴,增加的部分每人每月最高不得超过130元。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离休、退休后,从次月起停发公务移动通讯补贴费。特殊工作人员调整到非特殊岗位后,从次月起不再享受另行增加补贴。
第五条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发放公务移动通讯补贴,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特殊岗位工作人员范围。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提出具体的要求。机关工作人员领取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后,必须保证工作联系的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