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积极探索、深化药品检验制度改革,不断提高药品监督抽验的靶向性,加大对违法广告、群众举报投诉多和具有潜在质量隐患品种的抽验,全市假劣药品的平均检出率要达到25%以上,为行政监督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5、充分利用现有农村牧区医药卫生资源,并与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相结合,继续深入推进农村牧区药品供应网、监督网建设。
6、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查处非法转让《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擅自变更许可事项、降低经营和仓储条件以及违法购销和购进记录不完备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各种形式的无证经营行为。
(三)在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主要是贯彻落实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是否有健全的制度,是否有完善的管理机构和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如何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加强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1、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实施〈药品管理法〉办法》,切实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使用药品行为的监督,检查其药品采购是否从正规药品供应单位进货,药品采购是否符合国家药品集中采购相关规定,以及特药的管理是否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药品价格是否执行政府定价等,全面加强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管理。
2、进一步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重点加强化学药品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注射剂以及疫苗的不良反应监测和再评价。努力提高应对和处置群体性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3、不断推进医疗机构药品的规范管理,严格按照《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规范处方行为,逐步实行按照药品通用名处方,探索开展处方点评工作。认真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积极开展临床用药监控,指导医疗机构实施抗菌药物用量动态监测的超前预警,及时干预过度使用抗菌药物的行为。
4、组织开展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个体诊所使用医疗器械的专项检查。在各县级以上医院重点开展血管支架、心脏瓣膜、心脏起搏器、骨科植入物等植入、介入性产品的监督检查;在旗县以下地区重点开展一次性手术及检查用卫生材料产品和各类诊所、药店使用的小型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全面开展整顿和规范工作。不断完善医疗器械购进、仓储、使用管理、再评价与报废管理制度等,积极开展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和再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