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落实返乡人员承包土地工作。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因外出务工而未签订延包合同又没有书面声明不签合同的,回乡后要求重新承包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应视情况予以承包,并履行承包合同。二是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原承包地,并已书面口头声明不续签延包合同,现在又要求重新承包土地的,应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增加的土地、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中调整。三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新增人口要求承包土地,仍执行土地延包政策中“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
四、落实土地征用占补偿费用和失地农民的安置政策,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的生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无偿占有农民的土地。农村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地依法取得的补偿,应由承包方获得,即征用占用谁的土地,由谁获得补偿,这里指的承包方是指原承包关系的承包方,而非土地流转的承租方(第三方)。对于城乡结合部的失地农民,各级政府应当从关心、理解、支持、发展的角度出发,充分用足、用活各项政策,妥善安置解决,要结合扶贫移民、生态移民,鼓励他们进入各种园区发展,同时制定各种优惠政策,鼓励其从事第三产业。对经营性项目需征占用农民土地的,可探索农民以土地参与征占地企业的收益分配。
五、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正违规行为。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政策和措施,鼓励农民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采取转包、互换、租赁等形式进行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不论采取那种形式的流转,必须签定土地流转合同,明确流转形式、数量、年限、条件和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对原已流转的土地,流转程序不够规范、有偿转让不够明晰的,要采取重新协议、完善合同等方法加以规范。坚持制止和纠正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土地的做法,同时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流转合同的立卷归档制度。
六、充分发挥乡镇村两级的调处作用,落实村民自治制度,增强基层调处纠纷的能力。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应立足于基层调解,鼓励基层组织在征得绝大多数群众同意和国家法律许可的情况下,自我调解调处土地承包纠纷,把问题解决在基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