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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为城乡特困户发放元旦春节期生活补贴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为城乡特困户发放元旦春节期生活补贴的通知
(乌政发[2006]281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民政局:

  为有效解决我市城乡特困户元旦、春节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市委、政府研究决定,2007年元旦、春节期间在2006年300万元的基础上,再增加100万元资金,农牧区再增加5000户补贴对象,使全市城镇5000户特困居民、农牧区15000户特困户享受到生活困难补贴。

  日前,乌兰察布市财政局、民政局《关于下达2006年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的通知》(乌财社〔2006〕744号)中就各旗县市区城乡困难群众的补贴户数、补贴资金和要求各地必须配套的资金数额都予以明确。为了把这一惠及城乡困难群体的好事做实、做细,困难群众真正受益,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贴对象

  城镇补贴的对象是生活困难的城镇低保户,即城镇低保户中的一类保障对象;农村牧区补贴的对象是“三无人员”,以及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能力,难以维持其日常基本生活的农牧区特困家庭和没有自救能力、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

  二、补贴标准

  城乡特困户一次性补贴200元,对于因病或丧失主要劳动能力致贫而生活能够自理的特困户以现金补贴为主;对于生活无法自理的,给予粮油、衣被等实物救助。

  三、提高认识,抓好落实

  安排好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元旦、春节期间生活安排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本着“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执政理念,把城乡困难群众的生活放在心上,把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落实到行动上。旗县市区政府要强化责任,准确了解辖区城乡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救助对象;并根据当地元旦、春节期间城乡特困户补贴户数足额配套补助资金,同时将上级补助资金与地方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管理,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督监察力度,确保资金不被挤占、挪用,把救助资金和物品于2007年春节前发放到确需救助的最困难群众手中。进一步安排好他们的节日生活,各地要加大对这一措施的宣传力度,使市委、政府的民心政策家喻户晓,让广大群众充分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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