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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政办发[2006]19号文件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政办发〔2006〕19号文件的通知
(乌政办发〔2006〕180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06〕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立即开展活禽经营市场整顿工作。全市要对活禽经营的农贸市场、集贸市场进行整顿,建立独立、隔离的活禽经营区域,进一步规范活禽经营行为。

  二、建立活禽定点屠宰制度。活禽屠宰场点要按照动物防疫、屠宰管理、卫生和环保等的条件要求,合理布局、完善设施、封闭管理,各级农牧、商务、卫生、工商、环保等部门要加强监管,坚决杜绝活禽的随处宰杀行为,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的制度。

  三、严格禽类市场准入监管。各级兽医部门要加强禽类出检、运输、屠宰、销售行为的检疫监管,强制实行禽类标识制度和检疫证明制度,确保上市活禽及禽类产品的卫生安全。各级工商、城管部门要加强市场、城区范围的监管,严厉查处违法经营活禽及禽类产品行为。

  四、加强禽类及从业人员监测工作。各级兽检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活禽及禽类产品的监测方案,定期开展活禽、禽类产品及污染物的抽样监测。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禽类从业人员的医学培训,发现有可疑临床症状人员时,要及时诊治、排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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