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政发[2006]284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乌兰察布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乌兰察布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通知》(内政字〔2006〕31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转发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内房字〔2005〕第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开发建设。
第四条 乌兰察布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市房委办)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市本级及驻市单位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各旗县市区房委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及各旗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物价、规划、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为城镇低收入家庭,需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足所在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家庭;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所在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