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按燃放说明在室外空旷、平坦、无障碍的地方燃放。禁止对人、对物或在公共场所、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山林、高压线下以及靠近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燃放。
儿童必须在成人指导下按照燃放说明书燃放。
礼花弹应由专业人员燃放。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安全距离内违章作业危害安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第(四)项的,按无《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其规定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依法应当没收的违法物品,由公安部门依法没收。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烟花爆竹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