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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长沙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八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1日)废止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87号)


  《长沙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03年第1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谭仲池

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和烟花爆竹生产所需的引火线、烟火剂、黑火药、化工原材料的生产、储存、运输、购销以及烟花爆竹的燃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坚持积极预防、从严管理、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是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烟花爆竹业务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烟花爆竹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安全检查。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烟花爆竹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对经检查或举报发现的安全问题应督促生产经营企业落实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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