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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2007年-2010年语言文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5.对外出务工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和普通市民要提供必要的培训,不作测试要求。

  非以上应训对象普通话培训不作硬性要求,但倡导自觉说普通话,鼓励参加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努力提高普通话水平。

  (二)进一步提高全社会规范用字的整体水平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积极推进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继续加强对四大领域规范用字的监督与管理。“十一五”期间,使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的社会用字都达到基本规范的要求。同时,使集宁地区和旗县城镇各主要街道、旅游景点、宾馆、饭店的社会用字也基本达到规范化的标准,要逐步提高农牧区汉字使用的规范化水平。

  2.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2006年8月颁布的《汉字应用水平等级及测试大纲》要求,2010年以前,要率先在全市广大教师中启动汉字应用水平的等级测试,进而逐步在各级政府部门、新闻出版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中开展汉字应用水平等级测试工作。

  3.加强汉语言文字工作法制建设,进一步优化汉语言文字工作的社会环境。争取在2010年以前,制定颁布《乌兰察布市社会用字管理条例》,依法在人、财、物、体制、机制等方面进一步为开展汉语言文字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加强依法监督管理、依法行政的工作力度。

  (三)全面完成三类城市的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和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的评估

  规划到2010年底前,全市旗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全部通过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全面实现“普通话初步普及”、“汉字应用基本规范”的目标。5%以上的学校达到自治区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标准,30%以上的学校达到市级示范校的标准。

  (四)进一步做好《汉语拼音方案》的推广工作充分发挥汉语拼音在识字教学、推广普通话、文献检索、中文信息处理等领域的重要作用。认真组织实施《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积极配合小学语文识字教学的教改实验工作。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社会用字汉语拼音拼写中的不规范现象。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规范管理。进一步加强汉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教育、培训机构的工作职能,建立健全协调有序的管理机制,积极创设和营造良好的内、外部汉语言文字工作环境,努力形成“领导关心重视、上下左右协调、经费渠道畅通、工作规范有序”的汉语言文字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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