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目标和任务
(一)进一步提高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等四大领域人员的普通话水平
2010年以前,普通话在全市范围内初步普及,人们交际中的方言隔阂基本消除,受过中等及中等以上教育的公民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并在必要场合自觉使用普通话。普通话成为学校的教学语言、校园语言,成为各行业的主要工作用语和服务用语。为此,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党政机关(包括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和当地驻军、武警以及商贸、邮政、电信、文化、交通、旅游、银行、保险、医院等主要服务性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达到相应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要求。具体培训对象和达标要求是:
1.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在职教师经过培训最低要达到二级乙等水平,其中语文、英语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教师按国家规定不作具体要求,可自愿参加培训、测试。
2.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党政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解放军和武警指战员、各服务行业非直接从事窗口服务工作的从业人员,经过培训最低达到三级甲等;商贸、邮政、电信、文化、交通、旅游、银行、保险、医院等直接从事“窗口”柜台服务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最低达到二级乙等;各类站、场、车等公共服务场所的播音员、讲解员,以及从事旅游工作的解说员、导游等普通话水平要达到二级甲等(本系统根据行业特点和要求可以另行确立等级要求,但达标要求只能提高,不能降低)。
3.县级以上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一级乙等或以上水平。
4.师范院校(含中师、幼师)学生以及非师范院校所设师范专业的学生,其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二级乙等,其中汉语、外语类专业学生的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二级甲等;非师范类高等院校学生的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二级乙等,其中旗县以下农区、牧区的学生的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三级甲等;中等职业学校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文秘、法律、金融、财会、公关、广告、计算机、工商、税务、旅游、医护、商务营销、餐饮服务等)学生的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二级乙等,其中旗县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三级甲等;播音、节目主持、影视、话剧、戏曲、艺术表演专业学生的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一级乙等;汉语授课少数民族学生的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三级甲等;使用少数民族语言学习的学生,自愿参加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