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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五、后期处置
  (一)灾害发生地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安抚灾民,组织尽快恢复社会秩序恢复生产,尽快消除灾害造成的不良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二)临时征用的房屋、车辆、设备物资要及时归还,造成损坏以及征用劳务要按照国家规定由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要依法补办手续。
  (三)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部门要做好灾民生活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等管理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吃、穿、住、医”的基本生活保障。
  (四)民政部门除做好灾民生活安置救济工作外,要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的尸体,并做好其家属的安抚救济工作,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伤亡的人员,要给予相应的褒奖和抚恤;卫生部门要做好灾害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监控工作;物资、商业、供销、农贸、交通部门做好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和供应工作;水务、市政、电力、电信、公路等部门要做好所管辖的灾毁工程修复及恢复供水、供电、保障通讯和交通运输畅通,所需经费优先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经贸、农业部门要帮助灾区尽快恢
  (五)市国土房管局要会同市民政局核实统计地质灾害损失资料,评估灾害级别,总结抗灾救措施及经验教训,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市人民政府。
  六、保障措施
  (一)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1.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镇、村(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2.市、区(县级市)财政部门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地质灾害防治、应急资金,保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需要。市、区(县级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的分配、拨付和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3.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相关职能部门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以及抢险救灾的物资与装备,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二)通信与信息传递。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三)应急技术保障。
  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市国土房管局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市国土房管局、市地质调查院(地质环境监测站)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工作力度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四)监督检查。
  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的工作职责。
  (五)宣传教育。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七、预案管理与更新
  (一)预案管理。
  各区(县级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区(县级市)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二)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全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发展需要和实际操作情况,适时对预案进行更新,修订后的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三)预案的解释权。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八、责任与奖惩
  (一)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通报表扬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二)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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