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二)分级响应。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响应)。
  (1)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区(县级市)、市、省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2)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3)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务、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4)国土资源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赴灾区现场指导应急防治工作,派出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地方制订应急防治措施。
  2.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Ⅰ级响应)。
  (1)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区(县级市)、市、省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2)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3)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务、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4)必要时,由国土资源部派出工作组协助地方政府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响应)。
  (1)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2)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务、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4)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市人民政府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响应)。
  (1)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2)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区(县级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务、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3)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三)新闻报道。
  发生中型以上地质灾害时,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地质灾害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统发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报有关领导同意后向媒体和公众发布。具体工作由市委宣传部组织实施。
  (四)应急响应结束。
  1.Ⅰ、Ⅱ级应急响应结束由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请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向媒体和社会发布;Ⅲ级应急响应结束由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专家咨询组会商并报有关领导批准后,由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向媒体和社会发布。
  2.应急响应结束后,当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撤销已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会同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时转入灾害后期处置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