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委: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对公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发现险情及时采取防范措施;督促公路建设单位对公路沿线高陡边坡和不稳定斜坡进行治理;参与公路沿线突发地质灾害调查;组织、协调抢修因灾害损坏的交通公路设施,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做好救灾、防疫人员和物资的紧急运输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抢修、加固因地质灾害损坏或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水利设施;依法加强河道管理,清除河道内的一切阻洪建筑物;认真搞好水土保持和控制水土流失;参与水利设施沿线突发地质灾害调查;及时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关区(县级市)人民政府通报汛情动态。
市农业局:负责有关农用救灾物资的及时组织、协调和调配,协助灾区及时做好农业救灾复产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救灾医疗队伍,做好灾区的医疗卫生和防疫工作。
市市政园林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遭受地质灾害破坏的市政设施、园林绿化设施以及供水、供气管道,维护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
市林业局:负责协调、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占用林地、林木砍伐的问题。
市旅游局:负责协调、落实旅游区聘请专业队伍对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进行排查,督促旅游区设立警示牌和监测点,对危及游客安全的隐患点要尽快治理;当旅游区内发生地质灾害时,组织、协调做好人员转移、救助和安置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采集气象信息,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分析、预报重点地区未来降雨和天气状况,并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组织有关区、县级市气象局为同级党委、政府提供气象服务。
市电信局、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责保障灾区应急机动通信和抢险救灾指挥现场的通信畅通。
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负责保障防灾救灾的电力供应。
(四)地方应急指挥机构。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辖区内小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完成上级地质灾害防治领导机构交办的应急任务。
(五)应急联动机制。
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需要,可在全市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因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需要占用土地、砍伐林木、清除障碍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地质灾害应急救助期间,公安部门可依法实行交通管制;紧急情况下,报请市委、市人民政府安排广州警备区协调驻穗部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救灾工作。
三、预测和预警
(一)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快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国土资源、气象、水务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立与全市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互联与数据资源共享,连接省、市、区(县级市)三级的地质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气象和汛情信息。
对于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由市国土房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面沉降专项调查和专业监测工作,建立信息报警与应急预处理制度,落实职、责、权、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对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进行预警处理。
2.信息收集与分析。
市国土房管局、市地质调查院(地质环境监测站)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二)预防预警行动。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各区(县级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务、交通等部门,根据《广州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实施。
2.巡查地质灾害险情。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市地质调查院(地质环境监测站)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发放“防灾明白卡”。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镇长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点威胁的村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明白卡”发到村民手中。“防灾明白卡”由市地质调查院(地质环境监测站)提供样版和技术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