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因灾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迂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灾情。
(3)直接影响铁路干线、国家和省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航道正常通行,或较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灾情。
(3)直接影响铁路沿线、国家和省市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快速干线、市政道路和航道正常通行,或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灾情。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以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1.发生中型(Ⅲ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
2.跨区、县级市的突发地质灾害;
3.超出地质灾害发生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理能力的地质灾害。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群专结合的预防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防治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我市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六)防治区划分。
1.划分原则。
根据我市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区划,结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分析、总结地质灾害高、中、低易发区内地质灾害的分布特点、危害情况(受灾害威胁的人口和财产)以及人为活动强度,评价、预测其潜在的危害程度,划分出重点防治区(A)、次重点防治区(B)和一般防治区(C),再依据主要灾种划分防治亚区。防治区分布情况见附件3。
2.重点防治区(A)。
(1)崩塌、滑坡、泥石流重点防治亚区(A1):包括花都区梯面镇红山村、横坑村、西坑村、联民村、联丰村;从化市良口镇联群村、胜塘村、锦村、小杉村、水埔村、鱼洞村,鳌头镇洲洞村、黄茅村、石咀村、山心村、茂墩村;国道G105线从化段;省道S355线增城派潭段。
(2)地面塌陷重点防治亚区(A2):包括白云区江高镇、人和镇矮岗村、钟落潭镇;花都区花山镇东湖村、花东镇李溪村、赤坭镇剑岭村、狮岭镇和雅瑶镇叁境村、新村、旧村、三向村。
(3)原煤矿采空区塌陷重点防治亚区(A3):包括白云区石井街,嘉禾街、均禾街。
(4)软土地基沉降重点防治亚区(A4):包括荔湾区海龙街、花地街、石围塘街、岭南街;白云区金沙街;番禺区钟村街;南沙区横沥镇、万顷沙镇;萝岗区夏港街。
3.次重点防治区(B)。
(1)崩塌、滑坡次重点防治亚区(B1):包括萝岗区联和街天鹿湖社区、联和社区,萝岗街岭头社区、长平社区、黄登社区,永和街,东区街火村社区、刘村社区;从化市鳌头镇丁坑村、宝溪村、白石村,温泉镇龙星村、宣星村。
(2)地面塌陷次重点防治亚区(B2):包括花都区赤坭镇锦山村、荷塘村,炭步镇东风村、大涡村;从化市鳌头镇中堂村、新隅村、下西村、龙角村,良口镇石岭村,吕田镇;增城市派潭镇上九陂村、榕树吓村、高滩村、亚口冗村、七境村、汉湖村。
(3)软土地基沉降次重点防治亚区(B3):包括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黄埔区,番禺区大石街、石楼镇、石基镇、沙湾街、东涌镇、鱼窝头镇、榄核镇、大岗镇,南沙区龙穴岛。
4.地质灾害一般防治区(C)。
(1)软土地基沉降防治亚区(C1):包括番禺区新造镇、南村镇、市桥街,南沙区黄阁镇蕉门村、深湾村。
(2)地面塌陷防治亚区(C2),包括花都区赤坭镇莲塘村,炭步镇骆村。
(3)崩塌、滑坡防治亚区(C3),包括番禺区大岗镇丘陵地区,从化市东部和东北部低山丘陵地区,增城市(除派潭镇以外的区域)。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组织体系。
1.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组织体系由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工作组、专家咨询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2.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协助分管副市长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应急办主任和市国土房管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发改委、经贸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房管局、建委、交委、水务局、农业局、卫生局、市政园林局、林业局、旅游局、安监局、气象局、电信局,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房管局分管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副局级领导担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
(二)应急指挥机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