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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失效]


  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第三十二条 评标计分原则上采用个人记名打分后取平均分的方式。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对投标书进行评审和比较,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报告按国家《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限定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确定排名第二、或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时,招标人应向市水利工程招标办和其他监督部门提交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确认证明。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出。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必须包含项目内容、进度、质量、安全、投资、奖惩等。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十七条 中标人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事项,投入必要的技术人员和设备,市水利局将根据需要实行“压证上岗”制度。中标人不得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拖欠民工工资,否则,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七章 评标标准与方法

  第三十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均实行“无标底”招标投标,对特殊情况下不实行“无标底”招标投标的项目,必须由市水利局核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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