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要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工程进行分包的,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分包商名称、资质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六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七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
第二十八条 评标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书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过投标书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书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对重大问题有分歧时,可采用无记名投票,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
(一)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它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
(三)投标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能在实质上作出响应的;
(四)投标书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五)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它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低于标底合理幅度,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且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在设有标底时高于标底合理幅度的;
(七)其他应视为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