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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失效]

第四章 招标文件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指由招标人组织编制的直接为招标工程项目服务的所有正式文件的总称。招标文件应按照水利主管部门的有关招标文件范本进行编制。招标文件必须包含工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及主要合同条件必须符合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招标文件内容对招标投标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不得对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澄清,或经批准后进行局部修正的,招标人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者。补充说明、勘误、澄清或局部修正,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章 投 标

  第二十条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购买招标文件并提交投标文件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必须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资质等级、人员、设备、业绩、财务状况、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要求。

  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注册的投标人在参加我市水利项目投标前应到市水利工程招标办办理入渝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参与投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无效。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调整、补充或撤回,但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对投标保证金的具体金额及形式应符合有关规定。未中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

  第二十四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新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一)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其资质按等级较低的单位资质确定;不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各单位只能承担各自资质范围内的专业任务。

  (二)禁止一标多投和变相一标多投。一个企业只能加入一个联合体参加投标,并不得单独另行投标。母公司和其子公司不能同时投同一个标。

  (三)联合体各方必须签定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承担的任务和责任,共同投标协议要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交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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