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五)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
(六)招标人组织行政监督、纪检监察等有关人员或专家组成资审委员会,按《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对投标人的资质和信誉等进行准入资格审查,并形成“资格审查报告”。
(七)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八)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九)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并对提出的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十)按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应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严格保密。
(十一)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十二)组织开标评标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市水利工程招标办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十三)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十四)招标人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五)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市水利工程招标办和其他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招标代理工作报告、已发布的招标公告复印件、招标公告发布确认函、资格预审报告、向各投标人发出的投标邀请书、投标文件购买情况表、补充通知(或澄清通知)、开标会议报告、评标报告、标底等。
第十六条 资审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分别负责资格预审和评标工作,在依据评审细则、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等资料的前提下,对评审结果负责。招标人可组织工作人员,协助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进行符合性审查、强制性标准审查、算术性校核、修正报价确认、澄清和文秘等评审的预备性、基础性工作,工作人员在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