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察(测)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勘察(测)设计项目已经确定;
2.勘察(测)设计所需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3.必需的勘察(测)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
3.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三)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3.监理单位已确定;
4.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5.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6.已在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好质量监督手续。
(四)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能够提出重要设备、材料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3.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第十五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
(一) 招标前,招标人应如实填写《重庆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备案表》,并向市水利工程招标办提交招标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的具体安排等;
(二)招标文件编制和审查。招标人应于招标公告发布前5个工作日将编制完成的招标文件送至市水利工程招标办及其他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市水利工程招标办根据需要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其他监督部门、招标人、招标代理和专家召开审查会讨论通过招标文件,招标人不得对审查通过的招标文件随意修改,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须发补充通知的,应经市水利工程招标办批准同意,并将补充通知报市水利工程招标办审核发布。
(三)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严格按照《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4号)执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报市水利工程招标办审核备案。公告正式媒介发布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