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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失效]


  (五)投标邀请书的内容和邀请的潜在投标人数量、资格等;

  (六)核查招标文件;

  (七)招标工作的程序和时间安排;

  (八)开标的时间和程序,投标文件的递交和接收,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的情况,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完整性;

  (九)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和评标专家的抽取;

  (十)评标的程序及评标标准、方法。评标委员会需要向投标人澄清问题时,澄清函(电)的内容和发收程序。监督评标报告的讨论及通过,确保各标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符合规定;

  (十一)接受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备案报告。核查定标原则、定标结果和定标时间;

  (十二)监督检查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合同签订与招标结果是否一致,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是否一致,实施过程中概算控制情况与合同确定是否一致,履行质量、进度等情况与招标文件及合同是否一致;

  (十三)其他可能影响招标公平、公正性的内容。

  第九条 招标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水利局有权要求招标人重新招标。

  (一)未按已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

  (二)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内接受的投标文件不足三家的;

  (三)在开标过程中出现无效标,使得有效投标文件不足三家的;

  (四)符合资格审查条件(或采用资格预审方式通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五)采用的招标文件内容与经审查通过的招标文件内容出现重大差异或出现违法、违规内容的;

  (六)在招标过程中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水行政主管部门须以书面形式将处理决定通知招标人,同时对严重违规行为视其情节记录在案并进行公告。

  第十条 行政监督人员有权对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向市水利局或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并要求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一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依法采用邀请招标的,必须经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或市水利局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实施,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符合法律规定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执行,办理招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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