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5.使用国家投资补助和贴息超过500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可不进行招标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二章 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市水利局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的主体,履行行政监督职责。其办事机构为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水利工程招标办”),设在基本建设处,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水利局纪检组、监察室为本实施办法的行政监督监察主体,参与对招标投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七条 市水利工程招标办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行政监督职责:
(一)监督必须招标的项目按照规定的招标方式招标;
(二)监督必须招标的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招标;
(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包括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招标准备情况报告等);
(五)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暂停开标、中止评标、宣布评标结果无效、否决中标结果等决定;
(六)接受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七)监督检查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
(八)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监督一般采取事前核准、事中监督和事后备案的方式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二)招标实施方案的核准和执行情况;
(三)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形式;
(四)资格审查(预审或后审)的内容、程序和结果。有无仍在处罚期内被禁止参加投标的投标申请人(投标人)和在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安全、廉政建设、合同履行等方面违犯《重庆市水利建筑市场信用档案管理办法》之规定,尚未处罚的投标申请人(投标人),在资格审查中有无歧视、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