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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水基〔2005〕4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水务、农机)局,市水利投资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加强行政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予颁发,从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与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符合下列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并依法接受监督。

  (一)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除险加固、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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