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政发[2007]23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
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0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乌兰察布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进一步做好我市残疾人就业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
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乌兰察布市所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中央、自治区直属单位、外省市驻我市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常住本市、在法定就业年龄范围、有一定劳动能力和有就业要求、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第二章 政府和部门职责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残疾人就业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扶持措施,给予残疾人特殊扶助,切实加强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每年对本区域内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普查核实,切实按本《细则》落实残疾人就业工作。用人单位要积极配合,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如实填报相关报表。
发展和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人事、民政、统计、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残联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